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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法官的良心

Posted February. 21, 2013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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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俗話叫做“郡守裁判”。其意思就是如果作為裁判官的郡守說一句“是否知罪?”用棍杖打的話被指為罪人的人沒法不認罪。在西方有更荒唐的裁決方法。漢穆拉比法典第二條是“被告用巫術迷惑人,但是沒法證明的時候將其扔進河裏,判斷真偽。如果身體浮出水面就是清白,如果溺死就是有罪。”懲罰“巫術的迷惑”的法律看起來並不正義。中世紀的魔女裁判更是恐怖。被指定為魔女的女人被扔進河裏,如果浮出水面就說是魔女,再將其燒死,如果不浮出水面就認為是“冤枉的死亡”。不管是哪一個,都要死。像這樣將裁判權交給神靈存在的叫作神托裁判。 

▷陪審裁判始於巡回裁判制度。鄉村的案件由裁判官巡回訪問進行判決,但是即使裁判官再怎麽明智,也不能在一兩天內正確地掌握案件進行判斷,因此裁判官在抵達村莊後會隨意選擇一定名額的居民,問他們發生了什麽事情,以他們說的證言中一致的部分為根據進行判決。陪審制度在裁判部試圖偏袒有力、進行非常規判決的時候起到了很好的牽制作用。但是像三星電子和蘋果的專利紛爭一樣,在陪審員的鄰居與外地人發生爭執或被審員不理解紛爭內容的情況下,就不能讓他們負責裁判。 

▷最近在國內法院主要成為問題的是源自法官偏袒性的“惹眼的判決”。最近法官開設了非法賭博網站,一名法官開設非法賭博網站,賺取30億韓元而被起訴的被告出乎意外的判決了過低的緩期刑。他將判決文的大部分文章用在了批評國家賭博事業政策上,然後在宣判時說:“被告雖然犯了罪,但是犯下巨惡行為的國家對其進行懲罰是不正義的。”即,國家進行彩票、賽馬、自行車競賽、賭場等各種賭博事業,卻不受到懲罰,個人憑什麽要受懲罰?這是混淆國家的公益事業和個人私利的沒道理的法理。如果一定要展現出法官的想法,就應該在判決之前查看該法律的違憲與否。

▷我國憲法規定“法官要根據憲法和法律,根據其良心進行獨立審判”。這裏的良心不是指個人的獨斷,而應該是可以得到社會認可的普遍意識。我們的司法制度為了在上級審判中矯正在下級審判當中的錯誤判決,實行3審制度。但是在這一過程中訴訟當事者們要花費的費用和經歷的痛苦非常大。法官的實力及素養管理是司法部的主要責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