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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長官簽署通商條約違反國際協約

Posted February. 01, 2013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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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職務接任委員會制定的政府組織改編案在國會處理之前露出了種種問題。

首先,通商交涉和政策調整功能從外交通商部轉移到產業通商資源部,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如果擔任在通商交涉條約署名的政府代表,這會與國際協約發生沖突。

根據“有關條約法的維也納條約”第7條,在簽署條約時,不用全權委任狀直接代表政府的人只有國家元首、政府首要人士及外務部(外交部)掌管。為了政府組織改編,向國會提交的改正法律案新設立了“有關通商交涉目的的政府代表任命等的特例”,其內容是將外交部掌管的權限提供給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但問題是即使這樣根據國際協約,產業通商資源部的長官不具備政府代表資格。為了避免與國際協約發生沖突,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在每次簽署條約的時候都要經過得到全權委任狀的復雜程序。 

忽視國際社會黨外交慣例也是問題。韓國等大部分國家在簽署條約的時候會在政府代表相互交換的“對外全權委任狀”的時候只有外交部長官進行簽名。但是在新設的通商條約特例中,沒有外交部長官能在委任狀署名的規定。結果只能由總統在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官的“對外全權委任狀”簽名。但是對方國家使用外交部長官提供的委任狀、我們國家使用總統提供的委任狀進行通商條約簽署的話,外交的等級就會不協調。

隨著被稱為是樸槿惠政府“超級部門”的未來創造科學部的力量加大,部分公共機關及研究機關面臨著要看多個部門臉色的情況。

KAIST要根據韓國科學技術院法修改案,變更章程或在選任校長、高層職員等時要同時得到教育部的同意和未來部的許可。每年要向未來部和教育部一同提交事業計劃書和預算、結算書。即,要供養兩名“婆婆”。支援學術和研究活動的韓國研究財團日後在進行效益事業的時候要同時得到未來部和教育部的許可。

對於媒體,當初接任委員會表示限制和振興如果同時進行的話會失去限制透明性,規定了由未來部負責振興、有媒體通信委員會負責限制的原則,但是最終提交到國會的法案內容卻不同。對於限制領域中的許可權,地上波和廣播媒體和衛星媒體、有限媒體的許可權轉移到了未來部。電視購物的認可權也由未來部負責,因此在媒體通信委員會只剩下了綜合編成頻道和報道頻道的認可權。各種休業和停業施政命令、罰款繳納等也成了未來部的工作。

因為新設立海洋水產部,將由兩個部門同時管理農漁村支援工作,這也成了問題。城市與農村交流促進法發生變化,農村構建觀光農園的時候要由農林畜產部負責,但是“漁村系列”運營的工程則有海洋水產部負責。因為只是工程的地點不同,內容一樣,預計會發生行政費用的浪費。

朝野議會代表當天達成協議,決定由各3名新世界黨和民主黨議員組建解決雙龍汽車問題的協議會,決定在4日召開臨時國會。還決定在14日處理政府組織法修改案和相關法律案、總統就任儀式的第二天26日召開本會議處理過五總理任命同意案。 對於“出租車法”修改,兩黨決定組建協議會,研討當初的修改案和代替立法案後進行處理。



尹完準 zeitu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