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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國宣傳處要求事項不屬於反駁報道物件

大法院:國宣傳處要求事項不屬於反駁報道物件

Posted February. 11, 2006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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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判決認爲,媒體報道中除事實性主張(事實爲根據提出主張的報道)之外,表明意見和批評不屬於反駁報道物件。

大法院在該案判決中首次提出了成爲反駁報道物件的“事實性主張”和不成爲反駁物件的“表明意見和批評”的具體標準。

因此,認爲此判例將會對國家機關等輕率提出的反駁報道申請起到牽制作用,而且還會成爲提高媒體自由度的契機。

國政宣傳處要求對“《東亞日報》2001年7月4日進行的‘國政宣傳處處長經常發表聲明’的報道和同一天的社論刊登反駁報道”,並針對《東亞日報》提起了訴訟,而大法院二部(主審大法官:金龍潭)重審判決結果,駁回了“刊登反駁報道”的原審判決,並將案件送返首爾高等法院。

法庭稱:“《東亞日報》只是對國政宣傳處經常發表的聲明問題,提出了‘既然是政府正式聲明,就應該更冷靜’的希望或者要求,並不是基於事實的主張。”

法庭稱:“因此,根據只允許對事實性主張進行反駁報道的《定期刊物法》有關規定(去年7月改爲《媒體仲裁法》),認可國政宣傳處反駁報道申請的原審判決是錯誤。”

首爾高等法院將于不久後重新審理此案,根據大法院的判決宗旨,可能會判決國政宣傳處的反駁報道要求本身是錯誤的。

2001年7月,東亞日報社通過報道和社論提出,國政宣傳處處長脫離本來的業務隨意濫發政府聲明,以及稅務調查的“動機不良”等譴責後,國政宣傳處立即表示“因不公平、歪曲的報道遭受損害”,並提出了要求反駁報道的訴訟。



全芝星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