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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法》面臨第一個憲法訴願

Posted February. 20, 2005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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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個月被國會通過並公佈的《報紙法》的第一個憲法訴願被提出。

據20日確認的消息,鄭寅鳳律師和《環境建設日報》的代表理事姜秉珍於18日對用“1家報社的市場佔有率低於30%,三大報社的佔有率低於60%”的規定制報社爲主要內容的“有關保障報社自由和機能的法律”(《報紙法》),以違反保障媒體自由的《憲法》爲由,向憲法法庭提交了憲法訴願審判請求書。

《報紙法》於今年1月1日被國會正式會議通過,並於1月27日被公佈,將從7月末開始被執行。

鄭寅鳳律師等在請求書中主張道:“《報紙法》的主要條款行使了不當的公法權力,侵害了在《憲法》中被保障的媒體的自由(憲法第21條)與平等權(第11條),以及人的尊嚴和價值(第10條)等,因此是違憲。”

鄭寅鳳律師等主張的屬於違憲的條款有:△日報社要對發行數量、有價銷售數量、訂閱收入和廣告收入進行申報,並把總發行股份等資料申報給新聞發展委員會。(《報紙法》第16條)△如果日報社的市場佔有率超過規定,即,1家報社30%、三大報社60%,將被視爲壟斷市場的寡頭企業(第17條)△將設置新聞發展委員會和新聞發展基金,並且對非主導性報社進行支援(第33條和第34條的第2項)△設立新聞流通源,其經營上所必需的經費可以由國庫支援(第37條第5項)。

他們特別對第16條指出:“把新聞企業的具體情況全都申報給國家機關的規定,很明顯將會帶來把媒體隸屬到國家權力範圍之下的結果,因此損害了憲法所規定的媒體、出版的自由。”

他們還主張道:“由文化觀光部長官任命新聞發展委員會委員的規定,也是將導致事實上由政府管制媒體的結果,因此屬於違憲。”

對於第17條,則主張道:“不僅適用了比《公平交易法》(1個公司50%,3個公司75%)更加嚴格的標準,而且從慣例上來看不對言論媒體設定‘主導市場性企業’的概念,因此該條款違反了平等的原則。”

他們還對新聞發展基金的設置和使用明細的制定主張道:“運營爲政府的捐款的規定是從根本上威脅媒體自由的有害條款,接受其基金支援的媒體很難執行批評的機能。”

鄭寅鳳律師等表示:“所有法律的制定都應該符合平等和正義的原則。”並主張道:“《報紙法》是在總統和國務總理把特定報紙公然歸爲敵對勢力或腐敗媒體之後被制定出的,因此在制定意圖上也存在問題。”

鄭寅鳳律師等還指出:“《報紙法》是國家對特定報社的露骨性調查予以正當化,而對部分報紙則進行廣范的預算支援,蓋棺定論,本法旨在把對報社管制予以正當化。”

鄭寅鳳律師對於自己擔任請求人的根據表示:“作爲具有知情權的國民中,作爲媒體自由相關的利害當事人和納稅者,我有權利和義務監督用國民的稅金組成的預算是否被用在違背于民主政府精神的錯誤用途。”

薑秉珍表示:“我本人經營日報社,因此對於國家對自由媒體的不當干涉或管制,存在直接且敏感的利害關係。”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