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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拘捕令可以提出抗議

Posted August. 29, 2004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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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接受檢察廳或警方調查的嫌疑犯,在確定拘留與否的調查初期階段,可以得到國家委派律師的幫助。

另外,即將引進嫌疑犯或檢察廳對拘捕令的下發、撤消問題向上級法院提出不服及異議的准上述制度。

29日,法務部發表了包括上述內容的刑事訴訟法修訂案。

預計修訂案將經過大法院等有關機關的意見詢問與法制處的審視以及國務會的表決後被提交到定期國會。法務部透露,如果此修訂案在國會通過,有可能在明年上半年得以執行。

修訂案將原先根據調查機關的內部方針實施的辯護人的審問參與制度予以法律明文化,規定辯護人可以在審問過程中可以提出意見。

此外,大幅度擴大國家委派律師制度,使國家委派律師可以從確定嫌疑的調查初期階段開始介入案件。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被拘留之前可以尋求私人律師的幫助,但是不能得到國家委派律師的幫助。

另外,還擴大了拘捕前審問嫌疑犯(審問、審核逮捕令)制度,除了嫌疑犯逃跑而無法進行審問的情況外,接到拘捕令的嫌疑犯都必須接受法官的審問。

法院決定下達拘捕令時,如果嫌疑犯對此不服,可以通過准上述和再上訴,可以從法院合意部和大法院接受兩次判決。如果拘捕令被撤消,檢察廳也可以進行准上述和再上訴。

修訂案還新開闢了即使沒有保證金,但如果其他人擔保本人簽名就可以得到保釋的先例。

如果要緊急逮捕被告,只需在48小時以內要求拘捕令便可,因此現行條文被改爲請求“不能耽誤”。

法務部檢察局長林采珍稱,此次修訂案的重點是將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最大化,在這種背景下,沒有包括以強化調查權的角度討論引進的重要證人強制傳喚制度和新增設虛僞陳述處罰罪(妨礙司法罪)以及重大犯罪延長拘捕期等問題。



黃軫映 bud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