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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有责竞选人应当承担部分再补选费用

[社论] 有责竞选人应当承担部分再补选费用

Posted November. 02, 2010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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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至今,加上“6.2地方选举”,庆北清道郡居民已经进行了5次“选举”。一谈到“选举”,清道郡居民都会感到无奈。因3名当选人违法选举或存在行贿嫌疑,清道郡已经进行了3次再补选。2007年12月再选时,涉嫌收受贿赂的2名居民自杀,1400多人得到了司法处分。清道郡的财政自理能力不足10%,然而再补选却让该郡每年花费了约5亿韩元的选举费。

为补足国会议员、地方自治团体团长、地方议员被判定为当选无效的空职位,从2000年开始,韩国分上半年与下半年定期举行了再补选。据悉,直到今年,11年期间共进行22次再补选,共耗费了1710亿韩元的国民税收。然而,这一数据仅仅是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与地方团体承担的选举费用,如果加上竞选人家属、亲戚、资助人、所属政党使用的选举费用,用于选举的资金会远超过上述规模。前庆南养山市长吴根燮于去年自杀时,身负60亿韩元的债务,而这些资金都用于选举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候选人进行地方选举时,需要投入多少规模的资金。

国会议员与地方选举的公职人员代表区域居民的形象,因此如果有空席,需要重新选拔新议员。但是,如果因为竞选者有违法行为而需要进行再补选,让国民承担所有再补选费用的制度就存在问题。政府应当考虑是否要让有责任的竞选者承担部分竞选费用。现行法案有一项强有力的制度指出,存在违法选举嫌疑的竞选者应当接受刑事处罚,而且要取消其职务。然而,持续出现违法选举行为,表明韩国政党缺乏自净能力。

在日本,如果众议院与参议员有议员失去议员职务,竞选得票数居第二位且获得有效投票的6分之1的票数的候选人将接任相应职务。法国进行地方议员选举时,当选人会与竞选伙伴一同上任,如果出现意外,竞选伙伴可以接任其职务。为避免再补选造成的浪费,韩国有必要重新审视再补选制度。而且,韩国地方选举再补选投票率仅为20-30%,因此也无法确定投票结果能否反映居民的实际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