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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讯企业复制顾客资料要得到负责人批准

信息通讯企业复制顾客资料要得到负责人批准

Posted March. 24, 2005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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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无线通讯企业,网上购物中心等提供信息通讯服务的企业,在把顾客的个人信息用纸张印刷或复制到磁盘上时必须得到公司内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批准。

百货商店、折价商店、航空公司、宾馆、补习班也不例外,应该把能够接触个人信息的职员数予以最少化,对供阅览的个人信息也应根据业务特征予以限制。

信息通讯部24日宣布,为了防止随着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弊端,制定了上述内容的“个人信息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标准”。

该标准将从下月开始经过6个月的过渡期间之后,从10月份开始正式执行。没有遵循标准的企业将被处以最高1000万韩元的罚款。

按照该标准中的规定,要避免个人信息通过网站被公开到外界,而个人信息管理者所用的电脑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

把个人信息用纸张印刷或复制到像磁盘等能够移动的储存媒介上时,必须要记录目的和日期、废除负责人、废除日期等。

与此同时,在把居民身份证号码、密码等用户拒绝公开的信息传送到外界或储存到PC时,必须加密,并且对个人信息的连接记录,也应该予以妥善保管,避免被伪造或编造。



洪錫珉 smho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