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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日报社就《报纸法》和《媒体仲裁法》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

东亚日报社就《报纸法》和《媒体仲裁法》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

Posted March. 23, 2005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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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东亚日报社(代表理事金学俊)、《东亚日报》社会部记者赵龙雨、读者刘载天(翰林大学翰林科学院长)对“有关报纸自由和功能保障的法律(《报纸法》)”和“有关媒体仲裁及受害补救的法律(《媒体仲裁法》)”,向宪法法院提交了宪法诉讼申请书。

该两个法律在今年1月1日通过了国会全体会议,并于1月27日颁布将于7月末正式实行。

东亚日报社和赵龙雨记者在申请书中主张:“《报纸法》和《媒体仲裁法》的主要条款体现了不正当的公法权利,侵犯了宪法保障的媒体、出版自由(第21条第1项)和经济自由(第119条第1项)。”

刘载天表示:“《报纸法》限制了读者选择、购买报纸的自由,侵犯了从宪法第10条追求幸福的权力中衍生出的自我决定权(报纸选择权)和第21条第1项知道的权力(言论自由)。”

另外,宪法法庭23日表示:“对上月18日律师郑寅凤等人向宪法法院提出对报纸法裁决的申请,2日已经移交全员法庭(主审法官周善会)审理。”

因为广播和通讯领域垄断了国家的电波,公共广播征收视听费,所以市民团体和观众可以主张参与编制和决定政策。但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私人企业形式的报社活动是限制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因此,应该以违反宪法的标准判断其正当性。该标准是指,立法目的必不可缺和其手段必须最小的原则。

○《报纸法》

《报纸法》第15条第2、3款规定,报社不可以兼营新闻通讯、广播媒介。现代媒体是,因广播通讯的融合,信息通讯技术的媒介融合成为现实。另外,因技术的发展,广播传播频段资源也在减少。禁止兼营会给舆论形成资源的多样性带来损伤,因此还违反过过度禁止原则。

《报纸法》第16条把报社的经营信息公开规定为义务。但报社并不是靠国家预算来维持的国有企业。该条款侵害了平等的原则和企业活动(营业)的自由,并违反了禁止过度限制的原则。

《报纸法》第17条上规定,1个日刊报社的市场占有率如果在30%以上,3个报社占有率在60%以上,就可以征收罚款。这被看作是为了限制3个垄断报社(东亚、朝鲜、中央)而制定的。公平交易法的目的在于防止随着垄断企业垄断和操纵价格。但3个垄断报社分别拥有独立的基本方针和观点,并且在资本或人力上也没有纽带关系。

政府之所以应控制干涉报社报纸的行为,是因为更大的公益民主主义本身很可能会受到破坏。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对报纸给予支援,但也不能超出遵守中立性原则的范畴。

《报纸法》第27条中规定“报纸发展委员会” 允许国家可以直接介入舆论市场,但不具备监督措施,所以也违反宪法规定。“报纸发展委员会”还将市场占有率过高的3家报纸排除在支援范围之外。财政支援若受到“对特定倾向报纸是否公平”的疑惑,就具有歧视嫌疑,也属违宪。

○《媒体仲裁法》

《媒体仲裁法》规定,媒体仲裁委员会有权审议媒体报道内容是否侵犯国家、社会的法律利益或他人的法律利益,劝告媒体社进行纠正,并向外界公布。这是允许对报纸进行事后审阅的违宪条款。特别是,还允许并非受害者的人(市民团体等)提出纠正申请,因此,进一步限制了报纸的自由。



sooh@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