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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行事尺度引发争议

Posted April. 15, 2005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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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长官金大焕在15日的早餐演讲会上称:“昨天人权委提出有关非正式职业法案的意见是失去平衡的政治性行为。目前,劳资政在国会进行对话,但让人不能理解的是不知为何人权委会做出越权行为。”

在此之前,上月人权委曾以“对一般职公务员按级别划分退休年龄属歧视”为由,向中央人事委员长提出改善要求。对此,中央人事委发出反驳材料并表示“不接受”。

人权委6日提出废除死刑制的意见后,法务部长官金升圭反对称:“刑法不仅是对犯人进行教化,还包括对犯人的惩戒。在我国国民心中,杀人偿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人权委表示,小学检查学生日记的惯例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教育人力资源部对此反驳称,“人权委忽视了写日记习惯有教育性初衷的侧面。”

人权委对警察、消防、矫正职、少年保护职、铁道公安职时的公务员身体标准提出异议,警察厅对此反驳称:“因拘捕犯人等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对身体素质进行考察是重要方面。”

人权委15日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对要求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人员强制要求写‘随时接受有关调查’的保证书,是侵犯平等权的做法”,并以此为由要求法务部废除这样的惯例。

当天,人权委主张“相比一般选举公报,盲字选举公报需要更多的分量,目前对这两种公报使用统一规格是歧视视觉障碍人士的行为”,并以此为理由向国会议长和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要求修改相关条例。

人权委的要求没有被相应机关接受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但是人权委的要求或意见没有法律约束性。

在去年11月份之前的3年内,人权委的要求接纳率达到了92.2%,但是人权委负责人表示:“多数情况下接纳人权教育等相对负担较轻的要求。”

人权委对废除国家保安法、废除公共机关的闭路电视(closed-circuit TV)等无人管理装置的设置和运营相关政策提出的要求至今还没有接到接受与否的答复。

人权委法没有明确对人权委提出要求后相应机关采取措施的时间期限,所以即使无限期不做接受要求与否的答复,也因没有相应的解决措施而无法解决。

根据上述情况,人权委考虑将目前滞留在国会中的人权法案进行修改。如被指定机关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处以罚款或将反应期限规定在60日等。

对于政府机关的反驳,人权委常人委员郑康子表示:“人权委只是指出对原则和方向的导向,我们认为细节问题应该由相应机关自行决定。”

其他人权委负责人表示:“我认为认真考虑‘国家机关同声呼吁的现象是否合理’,作为人权委只能从人权观点出发行使职责。”

人权委委员长赵永晃在此前举行的上任记者会上曾表示:“人权保护历来就是国家的事情,对国家机关的人权保护进行检查和监督是人权委最为重要的作用。”



趙梨榮 lych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