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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拘捕令可以提出抗议

Posted August. 29, 2004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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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接受检察厅或警方调查的嫌疑犯,在确定拘留与否的调查初期阶段,可以得到国家委派律师的帮助。

另外,即将引进嫌疑犯或检察厅对拘捕令的下发、撤消问题向上级法院提出不服及异议的准上述制度。

29日,法务部发表了包括上述内容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案。

预计修订案将经过大法院等有关机关的意见询问与法制处的审视以及国务会的表决后被提交到定期国会。法务部透露,如果此修订案在国会通过,有可能在明年上半年得以执行。

修订案将原先根据调查机关的内部方针实施的辩护人的审问参与制度予以法律明文化,规定辩护人可以在审问过程中可以提出意见。

此外,大幅度扩大国家委派律师制度,使国家委派律师可以从确定嫌疑的调查初期阶段开始介入案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拘留之前可以寻求私人律师的帮助,但是不能得到国家委派律师的帮助。

另外,还扩大了拘捕前审问嫌疑犯(审问、审核逮捕令)制度,除了嫌疑犯逃跑而无法进行审问的情况外,接到拘捕令的嫌疑犯都必须接受法官的审问。

法院决定下达拘捕令时,如果嫌疑犯对此不服,可以通过准上述和再上诉,可以从法院合意部和大法院接受两次判决。如果拘捕令被撤消,检察厅也可以进行准上述和再上诉。

修订案还新开辟了即使没有保证金,但如果其他人担保本人签名就可以得到保释的先例。

如果要紧急逮捕被告,只需在48小时以内要求拘捕令便可,因此现行条文被改为请求“不能耽误”。

法务部检察局长林采珍称,此次修订案的重点是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最大化,在这种背景下,没有包括以强化调查权的角度讨论引进的重要证人强制传唤制度和新增设虚伪陈述处罚罪(妨碍司法罪)以及重大犯罪延长拘捕期等问题。



黃軫映 buddy@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