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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金荣浣对被盗债券进行申报

Posted July. 01, 200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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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实,金荣浣(50岁,滞留海外)对被盗债券中能够追查资金的443张国民住宅债券(39亿余韩元)在案发后第三天(去年4月3日)向证券当局进行了申报,而这与当初所了解的情况截然不同。但对不可能追查资金的不记名债券——证券金融债券,直到案发8个月后的12月3日才进行事故申报。

1日,据证券预托院等有关证券机构证实,金荣浣于去年4月3日对国民住宅债券进行了事故申报,并于同年12月2日得到除权判决。

但是金荣浣对所谓的“不记名债券”——证券金融债券(130张,37.3亿韩元)直到案发8个月后的12月3日才进行事故申报,而不明这一点购买了金荣浣被盗金融债券(17.5亿韩元)的企业家许某已对金荣浣提起了民事诉讼。

因此,金融专家分析说,金荣浣购买债券的资金很有可能是通过非正常渠道筹集的,而且为封锁有可能追查到资金来源的源头,企图急于阻止国民住宅债券的流通。

证券金融债券发行机构韩国证券金融负责人表示:“以不记名债券为例,只有详细提供债券号、面值、购买处等信息,才能接受事故申报,而去年4月份左右,金荣浣进行了根本没有达到这一程度(37亿余韩元)的事故申报。”他还称:“金荣浣在12月进行事故申报时,做为依据提供了除权判决书。”

对此,专家们指出:“金荣浣事先知道进行事故申报时必须提供购买处,所以把申报日期推至得到可替代的除权判决(债券无效判决)后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国民住宅债券和证券金融债券均属于不记名债券,但国民住宅债券可查到最初购买者和最终兑换者的实名,而且在流通中通常进行背书,所以,比完全不记名债券——证券金融债券更容易追查。



jameshuh@donga.com jayki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