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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院對民間予以嚴懲、對自己職員卻予以關照的雙重性

金融監督院對民間予以嚴懲、對自己職員卻予以關照的雙重性

Posted March. 19, 2019 07:47   

Updated March. 19, 2019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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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悉,金融監督院兩次向金融委員會要求,對被揭發從事非法股票交易的職員免予罰款,均遭到了拒絕。對於金融公司,他們不僅進行監督,還進行各種幹涉,但對自己的員工,卻試圖包庇關照,這是壹種雙重標準的行為。

 《資本市場法》規定,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投資行業的幹部員工應當以本人名義進行股票交易,並按季度上報股票交易情況。這是因為他們有可能利用普通人難以接觸到的非公開信息獲取不正當利益。當然,金融監督院職員也適用該規定。

 但是,在監查院前年9月的監查中,50名金融監督院職員以嶽母、妻舅等他人的名義從事股票交易,或購買了不能交易的非上市股票,結果被群體揭發。對此,金融監督院去年11月說,部分職員已經受到了刑事處罰,所以請求免除屬於行政處罰的罰款。金融監督委員會下屬的證券期貨委員會曾以正因為是金融監督院職員、所以自己應更嚴格地履行市場令為由,壓下了這壹請求,事實上予以了拒絕。但是在壹個月後的12月,金融監督院居然動用律師,再次要求免除罰款,證券期貨委員會再次作出了拒絕的決定。

 證券期貨委員會的決定是理所當然的。證券期貨委員會甚至確認,其他金融公司或金融委員會職員因類似案件受到刑事處罰,因此並沒有免除罰款的先例。實際上,金融監督院在2013年至2015年的3年間,針對31家金融公司共揭發了161名違反自我買賣規定的人,並處以34億韓元的罰款。金融監督院不可能不知道這壹事實,這種雙重標準的行為並不僅僅局限於非法股票交易。金融監督院幹部和員工的職責就是監督和揭發金融公司非法就業,動不動就被揭發為非法招聘,正在受到刑事處罰。

 在這種情況下,向金融監督院賦予特別司法警察權的討論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即,賦予對非法股票買賣、股價操縱等特定犯罪進行通信查詢,以及實施逮捕、拘禁、扣押搜查等權限。為了揭發日益智能化和周密的金融相關犯罪,可以討論賦予專家特別權限的必要性。但是對於自己擁有監督權限的民間金融機關嚴格,而對內部卻急於包庇自己人的金融監督院,是否具備擁有如此強大的權力的道德性和資質,恐怕沒有幾個國民會這樣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