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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嫌疑外的私生活緘口”警察的對應是正確的

“對嫌疑外的私生活緘口”警察的對應是正確的

Posted June. 15, 2013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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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21日晚上,歌手孫浩英前女友的屍體在孫某所屬的車輛中被發現。接到案件的江南警察署本館1樓大廳聚集了人山人海的記者。數十台電視台和演藝媒體的鏡頭對准了緊閉的刑事科的大門。演藝媒體記者們壹個勁地把鏡頭對准刑事科的玻璃門,向辦公室裏面的值班人員吵鬧著“請說壹句”。壹位警察幹部因走過大廳時說了壹句話,就遭到了數十台攝像機的追趕。這樣的鬧劇持續到22日上午4點。

對身爲社會部警察組所屬,從負責其它警察署轉到負責江南署不到十天的記者來說,這是個非常驚慌的場景。演藝媒體的記者們在大廳等待孫某時,當事人已經離開。孫某于21日下午8~10點在江南署分館的搜查科裏,另外接受了調查。

此後的江南署接連接到了關于藝人的事件。演員A某的性侵(5月23日),歌手金相赫的性騷擾(5月29日),演員柳時元老婆的上訴(6月3日),歌手Gavy NJ盧時賢(直譯)的服裝盜竊事件(6月10日)……每每出現事件時,網絡上泛濫著標出“震驚”“怎麽會這樣”等刺激性標題的文章。

看到演藝媒體不懂警察的基本生理而進行無理的采訪,有時會感覺到失望。但身爲高層公職者的我,不也是壹發生不正當或政治人士醜聞就纏著采訪人員探問周邊信息嗎。有時還想到我和他們只在對象和領域上有著不同,但各自在自己的領域裏盡最大努力,這種想法讓我感覺很微妙。

關于演藝圈事件的報道底線問題是我來到江南警署後的新煩惱。小小的事件但大衆又過度的關心,江南警署的出入記者們都說“真不願意做演藝圈事件”,但也只能繼續報道。

藝人所犯下的犯罪可以報道,不知他們的私生活也是否屬于“國民知曉的權利”呢。管理大部分藝人事件的江南署的刑事科長立下了對應原則,“關于事件的概要和犯罪嫌疑,如果有人來采訪就給確認,但絕對不會提及與事件無關的私生活”。

有些記者表示不滿地說“不提供有趣的信息”,但本人覺得是個正確的原則。

如果有誰對犯下輕犯罪的我壹壹揭露愛人、家人、職場等情況,公布于世的話會有什麽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