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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市民委員會,就重要案件由市民委決定是否申請起訴”

“設置市民委員會,就重要案件由市民委決定是否申請起訴”

Posted June. 12, 2010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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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廳決定在全國一線檢察廳設置由9名市民構成的“檢察廳市民委員會(市民委)”,並給予重要案件的起訴及不起訴決定審議權。另外,還決定推進針對高層公務員不法行為等重大案件,普通市民也可以發表是否起訴的美國式陪審制度的採用。自1954年制定刑事訴訟法以來,至今由檢察廳獨佔起訴權,而如今檢察廳的這一決定有望引來司法體系的巨大變化。

11日上午,大檢察廳在全國檢察官視訊會議上確定及公佈了包含如上內容的檢察廳改革方案。此前,檢察廳廳長金畯圭發表道歉文說:“檢察廳讓國民失望,也讓國民操了不少心”,同時還承諾道:“檢察廳將脫胎換骨,向國民展示嶄新的一面。”

○針對重要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時,讓市民也一同參與

檢察廳指出,當天公佈的改革案核心市民委一旦構成,就可以立即實行這一方針。依照改革案,針對高層公務員或政治人士的受賄等不法事件;大型金融、經濟犯罪;引起社會關注或有必要得到委員會審議時,可以在決定起訴、不起訴處分前邀請市民委的審議。市民委可以對起訴或者不起訴提出意見,而檢察廳則盡可能尊重市民委的意見。

為了給市民委的評定賦予法律拘束力,還會推進起訴陪審制度的立法。檢察廳認為,若要廣泛普及陪審制度,就應該同時採用陪審團可以評定有•無罪的裁判陪審制度。這意味著,以大陸法體系為基礎形成的韓國司法體系開始全面採用英美式陪審制度。

不過法律界人士卻指出,市民委的設置並不意味著緩解壟斷起訴權的局面。首爾地區的一位元法官表示:“設立在檢察廳內部的委員會只聽擔任檢察官的人士說明後做出的決定怎麼能是客觀的”,“而且只有檢察官覺得必要時才邀請審議的運營方式也存在問題。”

另外,同時採用起訴陪審和裁判陪審的方案也引起了違憲爭議。因為美國是由法院擁有裁判權,而韓國憲法卻規定,不是“法院”而是“法官”擁有裁判權,所以想讓陪審團的評定具有法律拘束力就需要修改憲法。

○即使是不需要付出代價的受賄行為也要受到懲罰

改革方案中包括保障市民參與檢察官監察活動的內容。負責監察業務的監察委員會為了讓人們理解監察業務,決定除了一名監察委員外聘請外部人士擔任監察業務。

監察組織也從大檢察廳監察部的下屬部門晉升至監察廳廳長直管的監察本部,而且任期為兩年的本部長由外部人士擔任。監察本部計畫佈置現有監察人員的2倍以上人力,並在全國5個高等檢察廳設置支部。另外,監察方式也從根據真相、舉報的“事後監察”轉換為試探檢察官•搜查官的“平時動向檢查”。

針對檢察官犯下的罪會根據監察委員會的邀請,由監察廳廳長指定的“特任檢察官”負責處理。特任檢察官不受檢察廳廳長的指揮,可以擅自決定調查•起訴事項。此外,改革案中還包括與犯罪預防委員協議會斷絕關係;即使沒有受到委託,一旦受賄就要嚴懲;限制“飲酒”文化等內容。



全成哲 daw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