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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公安和人權

Posted June. 24, 2009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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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檢察制度是從1789年開始的法國市民國民的產物。之前的歐洲裁判制度是法官用職權直接審判的。在這樣的制度下因為法院的專橫,市民的人權受到了侵害。革命以後市民們為了保護人權,新出臺了彈劾主義裁判制度。即,要有除了法院以外的追訴機關才能進行刑事裁判。這個追訴機關就是檢察。

如同上述,檢察原來是從人權角度出發的。最初不是以調查為主要目的。法國率先設立檢察制度後,法院—檢察—被告人(辯護人)的3者刑事訴訟制度開始擴散到其他國家。該制度通過德國和日本傳入到了我國。日本檢察的主要功能目前仍然是行使公訴權,而不是進行調查。相反,我國檢察的優先任務是調查,起訴則成了附帶業務。檢察被認為是權力機關、檢察廳公判部長被認為是冷板凳職位的原因也是因為這個。

我國的檢察制度跟南北分離、理念對立、30年軍事獨裁政權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軍事政權因為接連不斷的正當與否質疑,一直在法律秩序確立問題上絞盡了腦汁。自然檢察作為樞紐機關,擔當了維持國家體制的重任。在這過程中檢察的保護人權功能漸漸被弱化。在過去的獨裁政權時期,處理共產主義、大學、工會等問題的公安檢察官們受到了優待,而這期間也是人權問題不斷出現的時期。

檢察總長內定者千星寬在記者會上表示了自己的“公安觀”,說:“公共的安寧得到保障了才能保障人權。” 這是對在野黨等對其擔任過公安檢察的經歷提出質疑的回答。他說:“不只是公安部檢察,只要投身於檢察工作的所有人都會對公共的安寧持有基本的使命感。”這好像是在說已經實現了民主化的如今,公安和人權並不是對立的概念。在部分破壞法律秩序的行為中,防止產生國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才是公安的新使命。

評論員 陸貞洙 sooy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