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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雖說一審判處無罪,但是“智慧女神現象”並不可取

[社論] 雖說一審判處無罪,但是“智慧女神現象”並不可取

Posted April. 21, 200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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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網路對政府經濟政策散佈不實謠言而涉嫌違反電機通信基本法的線民“智慧女神”朴某,在一審判決中被判無罪。一審裁判部認可了“匯兌業務將從8月1日起全面中斷”、“政府發送了禁止買入美元的緊急公文”文章的存在。但是裁判部表示判處無罪的理由是:“很難判定樸氏當時知道所寫文章的內容不屬實,而且即使有也不能認為其目的是損害公共利益。”

適用在樸氏案件上的電機通信法第47條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為目的”和“知道事情不屬實”是構成犯罪的要素。可能是檢方的調查不足或是適用法律本身就有點困難。但是檢方還是決定上訴,稱:“裁判部因為證據取捨問題,誤會了事情因果關係,錯誤地適用了損害公共利益為目的相關法律。”在有關電機通信法第47條的案例並不多見的情況下,我們有必要關注上級法院的判決。

同時,有必要以本次判決為契機,進行對網上反社會行為的控制方法和界限的全社會性討論。1990年代制定的電機通信法也沒有充分考慮到網路發展的副作用。“智慧女神”事件或瘋牛病蠟燭集會事件等展現出了網路機能的副作用。但是根據電機通信法,只能懲罰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行為。用匿名散佈不實謠言,導致社會性損失也不會受到法律懲罰的話,有必要考慮法律修改或新的立法。

“智慧女神”是將網路上未經確認的資訊及資料組合成一個文章,刊登到網路上的線民。部分知識份子甚至將這名不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大造成了“經濟總統”。部分勢力還將“智慧女神”的文章利用在了動搖現任政府經濟政策上。“智慧女神”現象展現出網路的副作用的同時,也展現出了我們社會是多麼容易受到煽動、宣傳的影響。

一審無罪判決只是對“智慧女神”個人行為的法律判斷,並不是認可了“智慧女神”現象的正當性。擴大解釋對樸氏的無罪判決,輕視想要改正“智慧女神”弊害的努力是錯誤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