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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企業構造調整要明確責任和許可權

Posted November. 21, 2008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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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表示會對面臨破產的建設領域給予“選拔性優先支援”後已經過了2周,但是支援和構造調整都沒有進行。也沒有企業申請政府當局向前100個建設公司提議加入的“貸主團”。

海外事業多的建設公司們害怕外國競爭公司會宣揚“資金情況不好”的不利傳聞,都不願意加入貸主團。多數建設公司們正在期望資金情況會有所好轉。也就是說他們把“接連倒閉”當成了武器。中小規模的造船企業也是同樣的情況。

政府的不明確態度導致了這一系列問題。貸主團協約程式是為救濟金融支援而設立的,還是為構造調整而設的? 這兩項都不明確。協約加入資格是“公司債務BBB-等級以上”,而卻在下面又添加了“其以下的可以根據債務金融機關的判斷選擇”的模糊條款。就因為是如此模糊,建設企業們表示“不能加入連內容也不清楚的協約”,而拒絕加入,銀行也害怕“是否會全部擔負建設公司的債務”。

政府讓銀行聯合會擔任貸主團的運營本身,就是“保身主義”的典型。金融委員會說的“金融圈和企業自行解決問題”不就是表明“政府不願意承擔責任”嗎?政府當初說“只支援有可能救活的企業”,後來又說“一定要啟動企業”,然後又讓銀行“自行解決”,是一種卑怯的推卸責任。

不管是罷工還是提前支援,政府都應該親自出來擔負重任。現在不是討論管制爭議的閒暇時期。政府要透明化大的原則,債權銀行要聽取意見,根據各事例做出現實性的判斷。政府也要防止企業的道德鬆懈,不能只顧救活企業而忽略了引發危機的責任追究。

金融委員長全光宇暗示了銀行“新的組隊”的可能性,有可能出現企業和銀行的構造調整。要利用10年前的經驗,明確原則,推進透明的構造調整。如果只顧掩蓋危機,危險就會擴散到其他部門,導致危機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