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17日下達判決,教育人力資源部針對校內糾紛派遣的尚志大學臨時董事當選正式董事的選任結果無效。從而叫停國家對私立大學的過份監督和干涉。
也就是說,不論是否需要糾正私立大學因財團造成的混亂等問題面臨不穩定經營,都不能允許以這種方法更換私立學校法人的設立目的或定位。
▽事件經過和判決內容=由於受到韓藥材料學科的廢除和專職講師聘用落選問題、董事長被拘留等影響,在1993年以後的10年期間,尚志大學都以臨時董事體制進行經營。由於在2003年12月董事會上的表決,最終把尚志大學事態推向對簿公堂的地步。認爲學校已經在某種程度上趨於正常化的臨時董事們對正式董事上任問題進行了表決。
但是,1993年一起提交辭呈的前任董事長李文基等前任董事們認爲此次董事會決議無效,並提交了訴訟。
事件的核心爭論點是前任董事長李文基等是否有權利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上訴和臨時董事們是否有權利選任正式董事。
一審法庭表示,即使董事會決議有些不妥之處,但在前任董事們遞交辭呈或任期滿後達成了這樣的結果,因此在法律上已經不具有利益關係。駁回了訴訟請求。
但是,上訴審法庭則表示,臨時董事們單方面對正式董事選任問題進行表決,本質上更換了學校法人的支配結構,並造成私立大學轉變爲公立大學,因此這屬於接納不存在補償的財産權。支援了李文基等人的主張。
大法院則維持原判,並指出,國家對學校法人的監督權也應該在一定法律範圍內得到保障,從而保障根據學校法人創立人的意向經營學校的權利。
另外,大法院還指出:“應該對牽連腐敗的學校法人的幹部人員追究民事、刑事責任,並採取行政方面的制裁。但如果爲了糾正這一行爲,採取的手段達到擅自更換學校法人定位的程度,那會觸犯憲法。”
但是,比起大幅認同私立大學設立者方主張的上訴審判決,大法院則採取了折中態度。也就是說,在教育的公共性和學校法人的自主性之間應該進行適當協調。
另外,大法院認爲,憲法法庭會最終會對已呈交憲法法庭的現行《私立學校法》修訂案第25障3條款(臨時董事選任的學校法人正常化問題)進行審理。對該問題保留了判定。
▽以後會怎樣發展?=即使有大法院的本次判決,但前任董事長金文基等人是不會重新回到董事會或具備董事會選任權利?
由於本次判決,導致2003年臨時董事們選任的正式董事的權利也被消除,尚志大學一時會陷入董事會空白狀態。
教育人力資源部只需根據現行的私立大學第25章3條款(學校正常化方案),聽取金文基等人的意見後重新派遣臨時董事。但預計,在董事選任的過程中,雙方的意見差異不會縮短,因此大法院的本次判決可能會造成新的矛盾。
再加上,他們就現行《私立學校法》修訂案第25章3條款問題,向憲法法庭提起了憲法訴願,因此,根據現在的決定,教育部的這種措施會失去意義。另外,在國會上會對現行《私立學校法》展開再修訂討論。
大法院表示:“如果有必重新選任臨時董事,那麽應該在學校正常化方案的基礎下,綜合考慮有效的《私立學校法》、《民法》,從而遵守普遍原則。”但還沒有對現行《私立學校法》條款是否違反憲法的問題進行判斷。
由於本次判決,金文基等董事們可以在政府選任臨時董事時發表意見。
但是,這項條款不是具備約束力的強制性條款,因此政府沒有反映他們意見的義務。
趙龍雨 woogija@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