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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重新分析“民主化運動”

Posted October. 29, 2005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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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補償審議委員會(審議委)認定導致7名警察死亡的東義大學案件是民主化運動,而憲法法院對本決定的違憲審判請願做出了“5票駁回”對“4票違憲”的符合憲法的結論。憲法法院結論中的多數意見並不是對東義大學案件是不是民主化運動的問題表明的意見。在分析民主化運動與否之前,“不能認爲遺屬是因相關決定,人格權和名譽權受到侵犯的直接當事人”,因此判斷認爲遺屬沒有具備提出憲法請願的資格。

提出少數意見的4名法官首先看到了“爲國執法的過程中殉職的警察遺屬具有的自豪感和社會名譽受損”,所以認爲遺屬具備提出憲法請願的資格。並把東義大學案件定性爲“警方想拯救非法綁架的警察,但是涉案人員與之對抗,在密封屋內使用火焰瓶和石油,致使7名警察死亡,這種行爲是對自由民主主義和法制主義的挑戰”。換句話說,結論就是“即使具備民主目的,也不能認爲使用不允許的暴力手段是追求民主主義的民主化運動”。

綜合多數意見和少數意見,如果提出憲法請願的資格不成問題,很大的可能就會判決“民主化運動”的決定違反憲法。“因爲不能放任不管不符合自由民主主義基本秩序及法制主義精神和價值的決定,所以陳述反對意見”,這一部分代表著少數意見。法理上可能是嚴格要求憲法請願資格的多數意見正確,但是爲了在歷史上留下“民主化運動審議委認定東義大學案件是民主化運動的決定是錯誤的判斷”,所以表明了少數意見。

民主化運動審議委員會要深刻分析憲法法院決定的深遠意義,避免把不符合自由民主主義基本秩序和法制主義精神與價值的行爲認定爲民主化運動的事情。舍北事態時期,涉案人員捆綁無辜的工會委員長夫人,並施以私刑,而將這些人和爲推翻自由民主主義體制而活動的間諜認定爲民主化運動相關人員,無疑會污染真正民主化運動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