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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未被無效化,經營權不受影響

Posted October. 05, 2005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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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參與連帶告發三星愛寶樂園可轉換公司債券(CB)收購相關的事件,法院下達的判決是,將現有的股東喪失許可權的CB,以低價分配給三星集團總裁李健熙的兒子李在鎔(三星電子常務)等行爲,相當於是業務上的瀆職。

法院事實上是認定了三星集團的控股公司——愛寶樂園股票變相繼承的不當性。

但並不是將愛寶樂園的CB發行本身予以無效化,因此對從李健熙總裁傳承到在鎔的三星集團的經營權繼承格局造成的影響不會很大。

檢察機關表示,該事件的上訴時效已經被停止,因此將追查李健熙會長等剩下的31名被告人是否在業務上的瀆職上共謀等問題。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25部(部長審判員李惠光)4日,對以將愛寶樂園CB以低價轉移給在鎔等4兄妹,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嫌疑(特定經濟犯罪加權處罰法上的瀆職)而被起訴的愛寶樂園的前總經理許泰鶴與前常務朴魯斌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和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執行。

法庭宣佈,由於問題所在的CB不能被特定出確切價格,公司遭受損失的金額也不能被確定,因此代替在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達到5億韓元以上的情況時所適用的特定經濟犯罪加權法上的瀆職,適用了刑法上的業務上瀆職嫌疑。

法庭宣佈:“被告人假裝採用了將愛寶樂園CB優先分配給現有股東的形式,在這些人放棄收購後,以轉移三星集團支配權爲目的,分配給了在鎔等人。”

前總經理許泰鶴等人因在1996年11月對於每股8.5萬韓元的125.47萬多股的愛寶樂園CB,現有的股東都放棄收購權利之後,經過理事會的決議,將此以每股7700韓元的價格分配給在鎔等,從而導致給公司帶來了969億韓元的損失的嫌疑,於2003年12月被不拘留起訴。

另外,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金融調查部(部長鄭東敏)當天進行爲查清三星集團的相關人員的共謀與否的再調查。

三星集團在當天判決後立即宣佈:“在與律師進行商議之後,再決定抗訴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