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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高爾夫是否爲賭博行爲?

Posted February. 20, 2005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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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因涉嫌從2002年12月至去年5月先後32次以“擊球”方式進行高爾夫球賭博(涉案金額約8億韓元)於去年被起訴。“擊球”是指事先定好各自的差點,根據與實際擊球的差距爲每次擊球下一定賭注。

△不同於基準判例:法院一直將超過“單純娛樂”限度的高爾夫球鉅額賭注視爲賭博罪。

特別是,法院對因涉嫌於2003年進行10次高爾夫賭博(涉案金額10億韓元)而被起訴的新安集團總裁朴順石,適用經常賭博罪,維持有罪的原判。

大法院一法官表示:“大法院一直將涉案金額最高的高爾夫球賽視爲賭博。”

而目前,問題的關鍵在於,上級法院是否可以以這次判決爲契機,改變這一慣例?

大多數法官表示,從法院對賭博罪的判例以及法學的觀點來看,這種可能性甚微。

△賭博罪的核心是“勝敗的偶然性”:《刑法》第246條明確規定,“將對通過財物進行賭博的人給予500萬韓元以下罰款或處罰(經常性賭博將加重罪刑)。”判例和學術對“賭博”下的定義是:“通過財物下注並根據偶然的勝負決定財物的得失。”

因此,賭博的核心是“勝敗的偶然性”。法官將此案判定無罪的主要根據也是“勝敗的偶然性”。換言之,“高爾夫球與打牌或卡西諾遊戲不同,它是通過對手的技能和氣量決定勝負的運動專案。”

該法官還表示:“如果說下賭注的高爾夫球賽是賭博行爲,那麽在專業高爾夫比賽中根據比賽結果決定獎金的‘爭獎賽’也是賭博行爲,專業選手朴世利和樸祉垠互相下注進行比賽也應該是賭博行爲。”

而大法院判例和學術則認爲:“比賽勝敗結果多少存在一些偶然性,所以,即使當事者的技能對比賽結果起到重要影響,也應視爲賭博行爲。”

如此一來,圍棋和象棋以及麻將等通過下注賭輸贏的娛樂行爲也將被視爲賭博。而根據《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只有當金額小並只限于一時娛樂的活動才能被排除在外。

而在德國等國,以決定勝負的方式區分“賭”與“博”。正如在觀看摔跤或拳擊比賽時下賭注一樣,勝負不取決於下注當事人技能的情況相當於“賭”,而當事人直接通過打牌或下棋以及打麻將等方式決定勝負,則視爲“博”。

德國的《刑法》只將“博”視爲處罰物件。下注高爾夫球賽也是“博”的一種。而我國《刑法》並沒有將“賭”與“博”區分開來,而是將“賭博”合二爲一併用同一法律條款予以處罰。

很多人認爲:“從這一法理角度分析,應將下注高爾夫球賽定爲賭博罪。”

該法官去年因對政治性拒絕服役者做出無罪判決,曾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但在上級法院被駁回。



李秀衡 全智媛 sooh@donga.com podrago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