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安全法》除了國家人權委員會,其他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堅持保留立場。
法務部長官金升圭在上月9日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稱:“任何一個國家都具有防禦威脅和破壞勢力的法律系統。”以此強調了《國家安全法》存在的價值。還稱:“是否將《國家安全法》修改成符合現狀的法律,將在國會進行討論時再提出意見。”
憲法裁判所全員裁判部于上月26日對《國家安全法》的第七條第一項(讚揚、鼓勵反國家團體)和第五項(攜帶異常物品)相關的憲法訴願事件中,以9名審判員一致通過的方式判定其符合《憲法》。
憲法裁判所在決定書中表示:“目前的《國家安全法》與1991年之前的《國家安全法》不同,具備了法規修改的多樣性和適用範圍的廣泛性。”就“對破壞《國家安全法》的行爲可以用以基本刑法進行處罰”的理論也表示,“《國家安全法》與從刑法上規定的內亂罪不同,有其存在的意義。”
上述內容與國家人權委員會於上月24日主張“《國家安全法》具有很多侵害思想和良心的自由、表現的自由、人的尊嚴的因素”,並向法務部長官和國會議長提交的廢除《國家安全法》的勸告論是截然相反的。
大法院則更進一步公開了於2日發表的對上月30日違反《國家安全法》上訴案例公開審理中強調保留《國家安全法》必要性的判決書。
大法院稱:“北韓企圖顛覆韓國體制的可能性始終存在,所以我們要慎重對待解除武裝的問題,爲了保護我國體制,要限制使用和慣用《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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