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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司损失,社长外的其他理事也有赔偿责任”

法院:“公司损失,社长外的其他理事也有赔偿责任”

Posted September. 04, 2021 07:35   

Updated September. 04, 2021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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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不仅是代表理事(社长),其他理事(董事)也有监督和预防企业非法行为的“守法监督”义务,违反时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企业领导班子有广义上的守法监督义务。

大宇建设公司的小股东们以前代表理事徐宗旭和公司理事等10人“未能阻止四大江工程串通投标,公司被公正交易委员会罚款280亿韩元”要求作出赔偿,在此案的上诉审判中,首尔高等法院民事18庭(庭长法官郑俊英)3日推翻一审判决,判决“徐前代表支付赔款3.95亿韩元,其他理事应支付0.465亿韩元至1.02亿韩元赔款”。

一审判决裁定,“理事们没有义务对公司整体业务进行监督,”只认可前代表徐宗旭的赔偿责任。但二审法庭裁定:“理事们没有要求防止高管串通投标的任何报告或措施,”认定理事们有赔偿责任。二审法庭接受了2008年大法院认定理事有监视义务的判决和原告方提出的美国法院“Caremark”案判决。

前大法官金英兰在2008年新韩银行以已故大宇集团前总裁金宇中为对象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表示:“每个理事都有义务建立合理的信息及报告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并不时关照使其正常运行。”1996年美国“Caremark”案的判决也表示:“如果理事们不拥有旨在监督守法的信息及报告系统或疏忽监视,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次二审审判长、庭长法官郑俊英是负责三星电子副总裁李在镕的干预国政事件发回重审,今年2月宣判时也曾判决,“如果公司经营班子不有效运营守法监督制度,就不能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朴相俊记者 speakup@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