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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驳回“慰安妇协议”,针对外交协议说好说歹当继续谨慎

宪法法院驳回“慰安妇协议”,针对外交协议说好说歹当继续谨慎

Posted December. 28, 2019 07:58   

Updated December. 28, 2019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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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裁判所27日驳回了主张2015年朴槿惠政府的慰安妇协议违宪的宪法诉愿。“为实现民主化的律师团体”(民律)代理慰安妇受害老人和遗属,认为当时韩日慰安妇协议内容中“最终、不可逆转的解决”一词有问题,以侵犯基本权利为由,提交了宪法诉愿。外交部主张:“慰安妇协议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不过是外交协议,不能认为是在行使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宪法法院对外交部的主张表示赞同。

 2015年,当时朴槿惠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了协议,其内容是日本政府承认对慰安妇受害者负有责任,日本政府向韩国政府设立的慰安妇受害者援助财团出资10亿日元(约100亿韩元)。但是文在寅政府不承认这一协议,去年解散了财团。但是协议本身并没有正式失效。日本仍然要求遵守协议。

 昨天宪法法院的决定具有重大意义,表现出司法机构对外交协议的介入有所克制。但是,宪法法院表示,“慰安妇协议是韩日两国协商过程中的政治协议”,“但是并不能因为这一协议,就认为慰安妇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已得到处理,或韩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已经消失。”法律效力正如宪法法院判断的那样。但是,有行将签订条约的外交协议,也有以不签订条约为宜的外交协议。如果宪法法院将不是条约的所有外交协议单纯地降格为政治协议,那么今后哪个国家会与韩国进行诚实的外交协商呢?

 朴槿惠政府2015年急于与日本政府签订慰安妇协议的契机,是2011年宪法法院的另一个决定。当时宪法法院作出了违宪裁定,认为韩国政府不与日本政府解决慰安妇纠纷,是政府未尽应尽义务的不作为行政。根据当时宪法法院的决定,朴槿惠政府急于就慰安妇问题达成协议,其结果是签订了仓促的协议。即使得不到赔偿,也应该首先道歉,但宪法法院的决定反而缩小了政府的外交空间。希望昨天宪法法院的决定能成为回顾外交特殊性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