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荒唐的汽车召回法

Posted July. 01, 2019 07:54   

Updated July. 01, 2019 07:54

한국어

  去年韩国国会通过的法律有679件。与每年不足100件的英国、日本等国家相比,这一规模也不少,但要说这一规模,就算365天天天召开国会,每天也要老老实实学习两件,实在令人惊讶。国会每年开会半年左右,而且因为朝野互相争斗而无法开门的日子比比皆是,究竟这么多法案是什么时候审查的呢?难道就没有通过错误法律的可能性吗?

 最近获悉,实际上2011年修改的汽车召回法在刑事处罚结构上完全搞错,很大可能性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的。

 当年8月22日,当时的国土海洋部曾预告将汽车管理法分为汽车政策基本法和汽车安全法。因为现有法律以单纯的管理行政为主,国民感到不便,产业竞争力也在减弱。因此朝着引入服务行政的概念、加强安全的方向进行了修订。

 这时召回法也发生了变化。《召回法》是基于《汽车管理法》第31条制定的,处罚则是根据第78条。本来,第31条第1款规定了自愿召回,第2款规定了强制召回。2011年修订法律时,第2项被推至第3项,新设的第2项内容是,如果企业不想根据自愿召回规定采取纠正措施,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长官申请免除责任。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混乱。起初的处罚规定是,如果违反强制召回命令,将予以刑事处罚。但是随着法律的修订,项目增加到了3个,而处罚规定突然变成了对第1项的自发性召回。目前的汽车召回法规定,如果业界不及时自发性地进行召回,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对于情节较此更为严重的违反——违反国土部部长强制召回命令的情况,却没有处罚规定。

 一直以来,汽车业界都不知道法律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直到不久前宝马火灾事故导致召回事件成为焦点后才知道。业内人士称,“不知道是谁在立法过程中搞混了,但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召回这一制度的实施,本来是诱导制造企业自发性地改正缺陷,而安全上的严重缺陷要由国家出面强制实行,因此在拒绝国家命令时,确实应该给予刑事处罚。海外任何一个主要国家都没有对自发性召回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国土部主张这不是错误。因为有规定,如果违反强制召回命令,将针对制作企业另行下达停止销售的命令。

 即使国土部的主张是正确的,在修改如此具有争议性的法律时,一次也没有公开讨论,是不像话的。而且现行法律上,对于严重的缺陷没有国家的责任。不知道是在什么方面加强国民的安全和产业的竞争力。

 有关处罚的规定有很大的解释余地,这尤其是一个问题。主动召回规定是“自知道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之日起,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处罚规定是“对隐瞒、缩小、虚假公开、没有不加拖延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人,进行刑事处罚”。影响安全行车的缺陷范围有多大?多少辆汽车出了问题才认定是缺陷?知道缺陷是以工作人员为标准,还是以首席执行官为标准?什么都不明确。学界认为,以如此模糊的标准进行刑事处罚,是明显的违宪行为。

 所幸的是,自由韩国党议员金尚勋等认识到了问题所在,并提交了汽车召回法修订案,但讨论迟迟没有进展。国土部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法律修订。


河任淑记者 artemes@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