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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的秘密主义应符合国民的水平

Posted July. 30, 2018 08:51   

Updated July. 30, 201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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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检察厅主楼旁边,有一座在2008年10月竣工的六层的国家数字分析中心。据说,在该建筑施工过程中,位于大法院大楼北侧的大检察厅方向的办公室,法官们在对话时总要放下窗帘。听说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检察厅设立了国内最大规模的数字分析设备,担心检察机关会通过最新监听装置窃听对话内容。

由此可见,从军事独裁时期就是监视对象的法院到底是多么重视安全,对检察机关的动向有多么敏感。虽然现在想来有点搞笑,但当时并不仅仅是莫名其妙的怀疑。这是因为,2005年至2006年检察机关对国家情报院的手机窃听案进行调查时,国情院被爆通过移动式窃听设备监视了主要机关。当时在检察厅办公室里,记者曾见到多名放下窗帘、打开音乐进行交谈的检察官。

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大法院大楼的11层,大法院院长和12名大法官等共13人聚集在一起,召开最高法律审查会议。这里是定期对是否设有窃听装置接受检查的对象。因为这间办公室和大检察厅面对面,所以说不定有难言的隐情。在113平方米大小的会议室里,只有圆桌和13张椅子。大法院内部其他地方的会议会被录音,或会记录主要内容。唯独法官全体会议禁止速记员,也禁止录音装置。

美国又怎么样呢? 主导“撤销黑白分离教育”判决的联邦大法院院长厄尔·沃伦1954年在判决草稿上所写的“全场一致同意”的纸条被公开,1973年撰写首次承认宪法上堕胎权的判决书的联邦大法官哈里·布莱克曼,把判决书草案等5000多件捐赠给了图书馆。退休的大法官们写了好几本回顾协商过程的书。有评价称,被称为“智慧之柱”的他们的协商过程,才是“美国历史的宝物”。

在大法院院长李容勋在职期间,有人提议对全体会议进行录音。但他以“这将导致不能自由发言和讨论”为由予以拒绝。此后,笔者曾问过几名大法官:“我们不能像美国那样出版几本书吗?”听到的回答是“法律禁止这么做”。当时他们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是法院组织法中的“协议过程不予公开”。但是,无论怎样翻阅国会的会议录,都无从得知,1949年8月15日首次实施的这一法律条款,究竟是由谁、出于何种目的制定的。即使至今已有超过60次的法律俢订,但这一条款仍然保留了下来。

检察机关最近要求大法院提交现任和前任大法官的硬盘、电子邮件记录等。但是,大法院却表示,“协商过程可能会泄露”,予以拒绝。据悉,大法官们通过电子邮件收发了所有争论事项,这一次也首次为人们所知。检察机关认为,前大法院院长梁承泰在任时曾牵渉日帝强占时期强征受害者诉讼和禁止刑事案件成功报酬重审案存在交易疑惑。如果继续这样下去,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除了会议出席者的记忆以外,没有任何能够复原审判过程的线索。

只有证明协议是与法院行政处文件以外的原因达成的,才能消除重审交易的疑惑,如果没有记录,国民就不会收起怀疑。以此次调查为契机,修改相关法律怎么样? 如果是因为协议过程被泄露导致法官利益受损,可以先留下纪录,等到20年、30年后再公开。在民主主义中,有“国民拥有符合其水平的政府”的说法,大法院也不能例外。


鄭元洙 needju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