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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间谍事件,“民辩”在飞,“检查-国情院”在爬

【社论】间谍事件,“民辩”在飞,“检查-国情院”在爬

Posted September. 17, 2014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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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查厅公安部昨日召开了全国对共负责检查会议,对近期接连出现判处无罪的“首尔市公务员间谍事件”和“保卫部直系间谍事件”展开了调查议论。在当天的会议中自我批评的声音高涨,都表示“负责为间谍嫌疑人辩护的民辩[为民主社会的辩护律师联盟,简称民辩]律师们都已经变成‘专家’畅行无阻,而检方在培养对共调查人力方面过于疏忽”。

公安检查官们也指出了与间谍事件的现实情况和相却甚远的法规制度问题。但是两起案件情况相同,都是案件嫌疑人解除民辩律师之后否认此前的核心供述内容,并最后得到了无罪的判决。如果此前能够提前预料到这种情况,搜集到充分的证据,并遵守法律调查程序,是否还会出现无罪的判决,这一点还是疑问。感觉民辩的辩护技巧日趋进化,而检察院与国家情报院的调查方式以及调查力量却依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

连监听手机都无法进行的恶劣条件之下,也不能只顾埋怨法院强调严格的流程和标准要求。无论如何,检方都应该避免在间谍案件的调查中,出现由于程序流程判处无罪的情况。法院对受到直系间谍嫌疑的洪某做出无罪宣判时,指出由于检方并未准确的向嫌疑人说明享有沉默权等4项内容,无法将检方的供述报告视作证据。检方曾于2007年改正刑事诉讼法,但由于未认真执行对嫌疑人权利说明流程,才会出现这种局面。

对间谍证据搜集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持。间谍事件的证据大多是在中国等海外进行。在束缚对共调查机构的手脚之后,反而向其提出与普通刑警一样的严格要求,自然很难举证间谍嫌疑。即使无法像美国反恐法律《爱国法》一样制定特别法,也有必要考虑对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做出相应调整的方案。

对间谍或恐怖分子的调查中监听手机是必须的手段。国内和外国间的通话出于国家安保的考虑,属于监听对象,但无法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而国内手机之间的监听却由于没有相应的装备根本无法开展。相关法案虽然于今年1月提出,但直到目前连讨论都未予进行。也不能完全责怪检查院与国家情报院的无能。对共调查若发生动摇,国家安保上就会出现纰漏。国会应该积极摸索有关手机监听、证人保护、非公开裁判等考虑到间谍调查特殊性的特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