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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幸的环境... ...法院判18年有期徒刑”

法院“不幸的环境... ...法院判18年有期徒刑”

Posted October. 23, 2012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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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50岁强奸犯强奸四名女性被关押至监狱。不久后,他在狱中被评为模范囚获得减刑被释放。然而,出狱后他又犯下强奸罪,被判18年有期徒刑。他的“事迹”涉及到诸多争议,很多人认为‘处罚过轻’。

蔚山地方法院第3刑事部(部长审判员程金石)认为,金某(52,蔚山东区)涉嫌抢劫、强奸、抢劫伤害、性暴力犯罪等,22日被判18年有期徒刑,并附加10年“公开体貌信息”,20年佩戴踪位置的电子装置(电子脚镣)。

金某于今年7月6日下午1点左右,将一名在蔚山东区一山海水浴场散步的A某(女、30岁)拉到森林,用拳头施加暴力后将其强奸。金某在五个小时内,先后三次强奸A某。他还用A某的相机拍摄了A某的重要部位,并威胁称:“要将其散步在网络上”。A某故意引金某至旅店,并在途中大喊救命,金某听后落荒而逃,于4日被警方拘捕。

法院表示:“我们考虑到国民对性犯罪分子的‘厌恶’,首先考虑将其无期徒刑,并与社会永久隔离。但考虑到被告‘不幸的童年’,以及19年的监狱生活(25岁入狱),决定为其留下生存的最后一线希望。因此,我们对其判以18年有期徒刑。”此外,法院禁止金某在犯罪地——海水浴场走动,禁止在下午10点至第二天上午6点出门,禁止酒精浓度达到0.05%以上... ...(7项)。

金某在1984年4月~1986年1月,强奸了四名18~21岁的女性,1986年11月被警方拘捕,被处以无期徒刑。然而,金某在服役中被评为模范囚,1998年被“特别减刑”,并在19年后(也就是2005年2月28日)获得假释。

金某在假释后的第七年,在类似场所,以类似手段实施了性暴力。金某在此次犯罪过程并未佩戴电子脚镣。他并未在电子脚镣制度实行(2008年9月)前犯罪,因此不在佩戴范围之内。2010年7月,法院要求补齐之前(电子脚镣制度实行)罪犯的脚镣,但金某又一次排除在外。



在洛 raks@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