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违反量刑委员会标准...对儿童性暴力的处罚仍然过轻

违反量刑委员会标准...对儿童性暴力的处罚仍然过轻

Posted February. 18, 2010 08:48   

한국어

8岁女童被强奸的“娜英事件”发生以后,国民强烈呼吁严惩儿童性暴力罪犯,但是因为不合理的量刑标准议案,法院经常会实施过轻的判决。大法院量刑委员会专业委员团近期进行自行调查,得出了上述结论。另外,该委员会还发现,部分审判部门并不遵守量刑标准,往往会宣判较低的量刑。另外,量刑过程甚至会省略记录程序。

○量刑定量错误,对罪犯的惩罚力度过轻

量刑委员会专门委员团制定的内部报告书指出,从去年7月开始实施的儿童性暴力量刑标准议案中,将“实施伪计(欺骗或者诱惑他人的行为)、威力(强行控扼受害人的行为)的行为”视为减轻量刑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刑罚、性暴力犯罪处罚及受害人保护法等明确指出,对于使用伪计与威力实施性暴力的罪犯,应当实施法定量刑。但是,量刑标准将其视为轻判罪行的标准,并不符合法律。

去年12月,一家地方法院对在学校教师与图书馆对A某(9岁)等班级的2名学生实施性暴力(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法)的罪犯张某宣判了1年6个月的徒刑。而这一判决并没有遵照符合张某的犯罪行为的宣判标准(处以3年以上徒刑)。量刑标准之所以这么低,是因为裁判部按照量刑标准议案,认定其符合“罪犯并未采取暴力•威胁措施,而进行了伪计•威力”的情况,因此在选择根据量刑减轻区间(1年-3年徒刑)后,考虑犯罪次数较多的情况,最终确定警告量刑区间为1年至5年6个月(警告量刑上限+上限的二分之一+上限的三分之一)。因为量刑标准有误,所以才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

因去年发生的“娜英事件”,去年11、12月引起了民众的许多争议。根据量刑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书,首尔中央法院、大邱地方法院、水原地方法院及大田法院瑞山支院等都出现了像张某事件一样宣判较轻的量刑事例。

认为“使用伪计•威力”的情况比实施暴力与威胁的犯罪性质较轻的情况没有考虑到儿童性暴力的特殊性。量刑委员会的一名相关人士表示:“拐骗没有判断能力的儿童实施性暴力,以没有实施暴力为由得到从轻处理,这种制度存在缺陷。”

○违反量刑标准的“弹性”量刑依旧存在

报告书指出,违反量刑标准,宣判比警告量刑更低的“弹性”量刑依然存在。

去年10月,金某在公园见到一名初中生B某(当时11岁),他首先让B某告知了她的学校位置,然后将她带到了离公园有200米左右的学校。而后,金某递给B某1万韩元,在博得B某欢心之后,他便把B某带到学校后山,强行抚摸了B某的胸部与臀部。而对于金某的违法行为,光州地方法院宣判了低于警告量刑范围(处以4年至6年徒刑)的2年6个月的量刑。

裁判部指出,之所以减轻金某的量刑,是因为罪犯真心悔过;之前未受到过刑事处罚;缴纳了保证金。但是,裁判部提出的理由并不符合可以减轻量刑的情况。可见,判决书上的量刑理由仅仅是走形式,实际上并没有遵守量刑标准。检察院相关人士表示:“如果不遵守量刑标准,或者裁判部自行理解其原意,原本为进行‘可以预测’的裁判而制定的量刑标准就会失去意义。”



全星哲 daw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