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17日下达判决,教育人力资源部针对校内纠纷派遣的尚志大学临时董事当选正式董事的选任结果无效。从而叫停国家对私立大学的过份监督和干涉。
也就是说,不论是否需要纠正私立大学因财团造成的混乱等问题面临不稳定经营,都不能允许以这种方法更换私立学校法人的设立目的或定位。
▽事件经过和判决内容=由于受到韩药材料学科的废除和专职讲师聘用落选问题、董事长被拘留等影响,在1993年以后的10年期间,尚志大学都以临时董事体制进行经营。由于在2003年12月董事会上的表决,最终把尚志大学事态推向对簿公堂的地步。认为学校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趋于正常化的临时董事们对正式董事上任问题进行了表决。
但是,1993年一起提交辞呈的前任董事长李文基等前任董事们认为此次董事会决议无效,并提交了诉讼。
事件的核心争论点是前任董事长李文基等是否有权利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上诉和临时董事们是否有权利选任正式董事。
一审法庭表示,即使董事会决议有些不妥之处,但在前任董事们递交辞呈或任期满后达成了这样的结果,因此在法律上已经不具有利益关系。驳回了诉讼请求。
但是,上诉审法庭则表示,临时董事们单方面对正式董事选任问题进行表决,本质上更换了学校法人的支配结构,并造成私立大学转变为公立大学,因此这属于接纳不存在补偿的财产权。支持了李文基等人的主张。
大法院则维持原判,并指出,国家对学校法人的监督权也应该在一定法律范围内得到保障,从而保障根据学校法人创立人的意向经营学校的权利。
另外,大法院还指出:“应该对牵连腐败的学校法人的干部人员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并采取行政方面的制裁。但如果为了纠正这一行为,采取的手段达到擅自更换学校法人定位的程度,那会触犯宪法。”
但是,比起大幅认同私立大学设立者方主张的上诉审判决,大法院则采取了折中态度。也就是说,在教育的公共性和学校法人的自主性之间应该进行适当协调。
另外,大法院认为,宪法法庭会最终会对已呈交宪法法庭的现行《私立学校法》修订案第25障3条款(临时董事选任的学校法人正常化问题)进行审理。对该问题保留了判定。
▽以后会怎样发展?=即使有大法院的本次判决,但前任董事长金文基等人是不会重新回到董事会或具备董事会选任权利?
由于本次判决,导致2003年临时董事们选任的正式董事的权利也被消除,尚志大学一时会陷入董事会空白状态。
教育人力资源部只需根据现行的私立大学第25章3条款(学校正常化方案),听取金文基等人的意见后重新派遣临时董事。但预计,在董事选任的过程中,双方的意见差异不会缩短,因此大法院的本次判决可能会造成新的矛盾。
再加上,他们就现行《私立学校法》修订案第25章3条款问题,向宪法法庭提起了宪法诉愿,因此,根据现在的决定,教育部的这种措施会失去意义。另外,在国会上会对现行《私立学校法》展开再修订讨论。
大法院表示:“如果有必重新选任临时董事,那么应该在学校正常化方案的基础下,综合考虑有效的《私立学校法》、《民法》,从而遵守普遍原则。”但还没有对现行《私立学校法》条款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进行判断。
由于本次判决,金文基等董事们可以在政府选任临时董事时发表意见。
但是,这项条款不是具备约束力的强制性条款,因此政府没有反映他们意见的义务。
趙龍雨 woogija@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