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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重新分析“民主化运动”

Posted October. 29, 2005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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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补偿审议委员会(审议委)认定导致7名警察死亡的东义大学案件是民主化运动,而宪法法院对本决定的违宪审判请愿做出了“5票驳回”对“4票违宪”的符合宪法的结论。宪法法院结论中的多数意见并不是对东义大学案件是不是民主化运动的问题表明的意见。在分析民主化运动与否之前,“不能认为遗属是因相关决定,人格权和名誉权受到侵犯的直接当事人”,因此判断认为遗属没有具备提出宪法请愿的资格。

提出少数意见的4名法官首先看到了“为国执法的过程中殉职的警察遗属具有的自豪感和社会名誉受损”,所以认为遗属具备提出宪法请愿的资格。并把东义大学案件定性为“警方想拯救非法绑架的警察,但是涉案人员与之对抗,在密封屋内使用火焰瓶和石油,致使7名警察死亡,这种行为是对自由民主主义和法制主义的挑战”。换句话说,结论就是“即使具备民主目的,也不能认为使用不允许的暴力手段是追求民主主义的民主化运动”。

综合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如果提出宪法请愿的资格不成问题,很大的可能就会判决“民主化运动”的决定违反宪法。“因为不能放任不管不符合自由民主主义基本秩序及法制主义精神和价值的决定,所以陈述反对意见”,这一部分代表着少数意见。法理上可能是严格要求宪法请愿资格的多数意见正确,但是为了在历史上留下“民主化运动审议委认定东义大学案件是民主化运动的决定是错误的判断”,所以表明了少数意见。

民主化运动审议委员会要深刻分析宪法法院决定的深远意义,避免把不符合自由民主主义基本秩序和法制主义精神与价值的行为认定为民主化运动的事情。舍北事态时期,涉案人员捆绑无辜的工会委员长夫人,并施以私刑,而将这些人和为推翻自由民主主义体制而活动的间谍认定为民主化运动相关人员,无疑会污染真正民主化运动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