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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要在司法部的主导下制订《量刑标准法》

[社论]要在司法部的主导下制订《量刑标准法》

Posted September. 14, 2005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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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中产生“有钱无罪”争议,早已不是新闻。因为,经常发生受贿罪犯、经济罪犯、收受非法政治资金的政治家和选举罪犯聘请与法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的前法官律师,受到轻微的判决。自大法院在2003年对受贿罪规定严格的量刑标准,并在全国法院设置腐败犯罪专门法院后,一审往往做出像秋霜一样严厉的判决。但二审中又吹起“春风”,通常会被判无罪释放。

法务部长官千正培在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长官级会议上说,将制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内容,规定刑量的《量刑标准法》。就纠正各法官不平衡的刑量问题,我们也表示认同。但如果制订过于制约法官根据法律和良心判定的刑量的法律,有可能引发侵犯司法权的争议。

即使制订《量刑标准法》,也应如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上讨论的一样,止于以劝告形式提出量刑标准的程度。如果法官要摆脱劝告的标准,判决刑量,就要在判决文中详细说明其理由。因此,可以抑制滥用斟酌权。

拥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量刑研究成果的司法部更能胜任制订《量刑标准法》的工作。如果由相当于刑事审判的一个当事人的法务部和检察机关主导制订《量刑标准法》,首先不符合三权分立的精神,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反对。最好的方法是,司法部收集法官的意见,独立制订法案,法律界从旁协助。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反省程度、健康状态、被告人被拘留时要考虑到周围环境等情况,只能通过具体的审判确认。将犯罪相关数据输入计算机,就得出刑量的机械量刑无视了个人误差,因此反而违背正义和平衡。这就是不能制订固定模式的《量刑标准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