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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父亲

Posted August. 16, 2005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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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法院做出了一个破例性判决。即,就算没有暴利和胁迫,只要是被男性的突发性的行动所压制,强奸罪名就成立。

此前,大法院的判例是,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对受害者施加了“无法抗拒的”暴力。因此,此次大法院的判决,是预告了强奸罪处罚相关的相当大的变化,因此备受关注。

具某(51岁)于2004年1月,在儿子的女朋友张某(17岁)来拜年之后,去饭店一起喝了烧酒。具某在听了张某说男朋友——具某的儿子(20岁)提出了分手的要求而感到苦恼之后,安慰说:“我会好好说服儿子的,不要担心。”

具某在第二天凌晨2点钟,将张某带到了附近的汽车旅馆,在一起喝了啤酒之后,不顾张某的拒绝,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张某与在网上认识的另一个男子在汽车旅馆睡觉之后,深夜回到家,在被父母追究外宿的原因之后,坦白说出了被具某强奸的事情。具某以强奸未成年少女的嫌疑被起诉。

在审判过程上的焦点是,没有行使特别的暴力的性关系能否被看作是强奸。一审法庭判定了有罪,并对具某宣判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但是二审法庭却宣判无罪。理由是△张某在一起喝了啤酒之后,顺从了具某说的“让我抱抱”的要求△并且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也没有积极反抗△而且参照其在第二天还和其他男子发生了性关系的方面看,很难认定为是强奸。

但是大法院2部(主审 裴淇源大法官)15日宣布,表示:“即使没有遭到暴力和胁迫,对于具某的突发性的行动,只能是被压制。”并于上月29日将该案件以有罪主旨,交给了首尔高等法院。

辩护律师姜智远表示:“此前,法院对于强奸罪是依照‘无法抗拒的状态’的话,只有在存在男性的强烈的暴力时,才会认定为有罪,因此一直以来都引起了妇女界的强烈的抗议。”并称:“此次大法院的判决,是率先大胆带头走在了前面,非常欢迎。”

姜智远律师还表示:“现在大法院有必要召开全员合议体(音译),将‘不能抗拒’的强奸罪构成要件本身替换掉。”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