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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若被告人在法庭否认文件内容就不能作为证供

大法院:若被告人在法庭否认文件内容就不能作为证供

Posted December. 16, 200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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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表示,即使是检察机关编制的记录文件,只要被告人在法庭否认文件内容,就不能将该文件作为证供。

过去,只要被告人在法庭承认“在检察机关记录文件上签名的人就是我”,即使被告人否认文件内容,只要没有拷打行为等特别的情况,大法院就将该记录文件视为证供。

16日,大法院全体合议室(主审大法官金龙潭)撤消了对在法庭否认罪行的保险欺诈嫌疑被告人宣判有罪的原审判决,宣布无罪,并将该事件返还全州地方法院。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检察员记录嫌疑人陈述内容的文件只有在确认陈述者的陈述是处于自愿和真实时,才能成为证供。仅根据被告人在法庭上承认检察机关记录内容的形式上的成立(签名承认事实)判断该记录文件内容属实是错误的。”

法院还表示:“这一解释符合《刑事诉讼法》中以直接心理主义和口头辩论主义为内容的公审中心主义观念。”

因此,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否认检察机关的记录内容,只要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1项规定的“特别的情况”(文件内容在可以完全信赖的情况下记录),记录文件的证明能力将被否定。预计这将对检察机关的调查造成困难。

大法院一位审判员表示:“因此次全新的判例,坦白中心的调查惯例将无立足之地,依靠上交法庭的陈述内容和证据进行审判的公审中心主义将得到加强。”



jin061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