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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准备好的储蓄部份保障制度

Posted October. 04, 200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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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指出,将于明年1月起实行的韩国储蓄部份保障制度准备尚不充份.在金融结构调整还未结束,如在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中实行储蓄部份保障制度,将会留下亏损金融机关破产等严重的后遗症 .

专家们指出,如在准备只有一半的情况下实行储蓄部份保障制度,一不小心就会引起如医药分业事态的混乱局面.所以再慎重些,等准备好了再实行.

为在下周决定储蓄部份保障制度的内容,政府将于5日召开金融发展审议委员会.

1.储蓄部份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在90年初遭受金融危机的北欧国家瑞典和芬兰为在金融危机保护储蓄者的利益,实行了全额储蓄制度.这些国家同我国不同,他们没有明确规定转换时间,而是促进等时机成熟后进行转换,这一点是值得关注的.

瑞典和芬兰为实行储蓄部份保障制度,以内部4个条件为前提条件,指出经济增长率、物价等宏观经济环境一定要好.同时也强调了一定要在金融结构调整完成后实行.还有,要向国民充份宣传,并且市场系统达到储蓄者可以判断金融机关健全性的程度来运转.

金融机关的一位有关人士说,我们国家已安完达到此条件还很难,不管条件而只是无条件定下实行日期让政府左右为难.

2我们准备好了吗:前财政经济部部长李宪宰几次透露了计划.他说,在99年通过合并清算等硬件结构调整,2000年金融同企业内部系统改正,软件结构调整完成后,在2001年实行结构调整最终版储蓄部份保障制度.

但是,现实同计划中多少有点差距.随着因大宇事态、现代流动性危机和接连的海外出售失败,金融和企业结构调整要推迟.特别是象信用协同组合那样的第2金融圈结构调整也尚未开始.

汉阳大学李商彬教授说,虽一部份人为,储蓄部份保障制度可以依靠市场的改革来推动,但我们还没有摆脱金融危机.在此情况下,如实行储蓄部份保障制度的话,钱只会流入零售金融专门银行,信用梗塞更加深化.

那么,储蓄者们能否区分金融机关优劣的条件具备了吗?.

财政部长陈稔意识到这一点,透露了从明年起金融机关将分期公布主要收益指标,但专家们指出,应在实行之前就得具备此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