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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的秘密主義應符合國民的水平

Posted July. 30, 2018 09:05   

Updated July. 30, 2018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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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檢察廳主樓旁邊,有壹座在2008年10月竣工的六層的國家數字分析中心。據說,在該建築施工過程中,位於大法院大樓北側的大檢察廳方向的辦公室,法官們在對話時總要放下窗簾。聽說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大檢察廳設立了國內最大規模的數字分析設備,擔心檢察機關會通過最新監聽裝置竊聽對話內容。

由此可見,從軍事獨裁時期就是監視對象的法院到底是多麽重視安全,對檢察機關的動向有多麽敏感。雖然現在想來有點搞笑,但當時並不僅僅是莫名其妙的懷疑。這是因為,2005年至2006年檢察機關對國家情報院的手機竊聽案進行調查時,國情院被爆通過移動式竊聽設備監視了主要機關。當時在檢察廳辦公室裏,記者曾見到多名放下窗簾、打開音樂進行交談的檢察官。

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大法院大樓的11層,大法院院長和12名大法官等共13人聚集在壹起,召開最高法律審查會議。這裏是定期對是否設有竊聽裝置接受檢查的對象。因為這間辦公室和大檢察廳面對面,所以說不定有難言的隱情。在113平方米大小的會議室裏,只有圓桌和13張椅子。大法院內部其他地方的會議會被錄音,或會記錄主要內容。唯獨法官全體會議禁止速記員,也禁止錄音裝置。

美國又怎麽樣呢? 主導“撤銷黑白分離教育”判決的聯邦大法院院長厄爾·沃倫1954年在判決草稿上所寫的“全場壹致同意”的紙條被公開,1973年撰寫首次承認憲法上墮胎權的判決書的聯邦大法官哈裏·布萊克曼,把判決書草案等5000多件捐贈給了圖書館。退休的大法官們寫了好幾本回顧協商過程的書。有評價稱,被稱為“智慧之柱”的他們的協商過程,才是“美國歷史的寶物”。

在大法院院長李容勛在職期間,有人提議對全體會議進行錄音。但他以“這將導致不能自由發言和討論”為由予以拒絕。此後,筆者曾問過幾名大法官:“我們不能像美國那樣出版幾本書嗎?”聽到的回答是“法律禁止這麽做”。當時他們援引的相關法律條款,是法院組織法中的“協議過程不予公開”。但是,無論怎樣翻閱國會的會議錄,都無從得知,1949年8月15日首次實施的這壹法律條款,究竟是由誰、出於何種目的制定的。即使至今已有超過60次的法律修訂,但這壹條款仍然保留了下來。

檢察機關最近要求大法院提交現任和前任大法官的硬盤、電子郵件記錄等。但是,大法院卻表示,“協商過程可能會泄露”,予以拒絕。據悉,大法官們通過電子郵件收發了所有爭論事項,這壹次也首次為人們所知。檢察機關認為,前大法院院長梁承泰在任時曾牽涉日帝強占時期強征受害者訴訟和禁止刑事案件成功報酬重審案存在交易疑惑。如果繼續這樣下去,對於檢察機關來說,除了會議出席者的記憶以外,沒有任何能夠復原審判過程的線索。

只有證明協議是與法院行政處文件以外的原因達成的,才能消除重審交易的疑惑,如果沒有記錄,國民就不會收起懷疑。以此次調查為契機,修改相關法律怎麽樣? 如果是因為協議過程被泄露導致法官利益受損,可以先留下紀錄,等到20年、30年後再公開。在民主主義中,有“國民擁有符合其水平的政府”的說法,大法院也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