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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裁判所裁定“被解除職務的教師沒有資格擔任全教組成員”

憲法裁判所裁定“被解除職務的教師沒有資格擔任全教組成員”

Posted May. 29, 2015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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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憲法裁判所28日就全國教職員勞動組合(全教組,即全國教師工會)受到就業勞動部“法外工會通報”處分的根據——“關於設立和運營教員工會的法律(教員工會法)” 第二條作出合憲判決。由此,全教組聲稱“處分沒有法律依據,請求取消法外工會通報處分”並提起的訴訟面臨敗訴的可能性加大。

憲法裁判所當天對首爾高法去年9月就教員工會法第二條提請的違憲法律審判事件中,以8(合憲)比1(違憲)的意見,最終做出了“與憲法不相違背”的裁決。憲法裁判所表示:“僅向在職的教員賦予教員工會成員的地位是迫不得已”,並強調,“允許被解雇教員加入工會存在侵害教員工會自律性的憂慮。”

教員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只有小學、初中、高中在職教師才有成為教員工會成員的資格。被解雇的教師只有在向勞動委員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並等待重審判決時,才可以維持教員工會成員的資格。

但是,憲法裁判所的本次合憲決定並不能產生將全教組認定為法外工會的結果。憲法裁判所解釋說:“是否認定為法外工會,取決於行政當局的裁量判斷。”“法院則可以判斷行政當局的判斷是否屬?合法裁量。”由此來看,全教組是否屬?法外工會,最終要由法院判決。



申娜莉 記者 journari@donga.com